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职责第十三条有效施工单位应当承担工程施工期间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报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部门等信息。施工单位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和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扬尘污染控制应急措施。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