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施工单位应当承担工程施工期间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报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部门等信息。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和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扬尘污染控制应急措施。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