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职责第十二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扬尘污染的评估和防治措施,并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按规定费率标准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按时足额拨付;(三)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列入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四)按照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对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