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内容,发现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相关监督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