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职责第十一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防止、减少扬尘污染对大气环境的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