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防止、减少扬尘污染对大气环境的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