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职责第十条有效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导则,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