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九条有效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海丝史迹评定标准,组织海丝史迹保护专家委员会论证评定,编制江门市海丝史迹保护名录。海丝史迹保护名录包括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海丝史迹;已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海丝史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海丝史迹。海丝史迹保护名录由市人民政府核定并向社会公布。海丝史迹保护名录需要调整的,由市文物主管部门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论证评定,报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