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海丝史迹的义务,有权检举损坏海丝史迹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实名举报的,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对海丝史迹的发现、保护或者管理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