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对列入保护名录的海丝史迹,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内海丝史迹保护规划。

在海丝史迹保护规划编制过程中,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海丝史迹保护规划经依法组织评审并批准后公布施行。

经批准后的保护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