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物、旅游、教育、民族宗教事务等相关主管部门加强海丝史迹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保护意识。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海丝史迹保护利用常识纳入中小学生教育内容,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海丝史迹保护的公益性宣传。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