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建立海丝史迹保护专家委员会,负责海丝史迹保护的咨询、指导、评定相关工作。海丝史迹保护专家委员会由文化、文物、规划、土地、建筑、历史、经济、社会和法律等领域专家组成。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