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已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海丝史迹缓冲区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其工程设计方案未依法报请批准,对海丝史迹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