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刻划、涂污或者损毁海丝史迹保护标志、说明牌等设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