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已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海丝史迹遗产区或者保护范围内,进行与海丝史迹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未依法报请批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