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文物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编制、未依法报批以及违反法定程序变更海丝史迹保护规划的;
(二)接到报告后无特殊情况,未在十二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制定海丝史迹保护应急预案的;
(四)未建立并落实日常监测、巡查制度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