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海丝史迹保护社会基金等方式参与海丝史迹保护工作。

鼓励和支持志愿者组织或者个人积极开展有关海丝史迹的宣传和保护活动。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者个人开展海丝史迹保护的科学研究,促进海丝史迹研究成果的推广和使用。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