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同其他相关部门合作,挖掘整合当地海丝史迹旅游资源,发展特色旅游产业,鼓励多方力量开发特色文化创意产品。

发展旅游产业不得危及海丝史迹的安全,破坏海丝史迹及其周边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