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第三章 合理利用第二十三条有效具备条件的海丝史迹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保护机构或者专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控制参观范围、参观时间和参观人数。鼓励和支持设立展示和传播海丝史迹文化的博物馆、陈列馆等文化场馆。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