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以下简称“海丝史迹”)是指历史上反映本市与海上丝绸之路相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迹、遗址等。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