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相关海丝史迹的,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发现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停止施工。文物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十二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