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海丝史迹原生态资源保护工作,逐步依法将海丝史迹周边第一重山范围内的林木林地纳入生态公益林管理,并对林木林地权利人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