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刻划、涂污或者损毁海丝史迹保护标志、说明牌等设施。禁止从事危及水下文物安全的捕捞、爆破等活动。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