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在已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海丝史迹缓冲区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必须与海丝史迹的历史风貌相协调,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法报请批准。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