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已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海丝史迹遗产区或者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海丝史迹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前述作业的,应当依法报请批准。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