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四条有效在已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海丝史迹遗产区或者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海丝史迹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前述作业的,应当依法报请批准。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