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湄江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在湄江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或者建设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化肥、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酿造、制药和其他污染环境的企业的,由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