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第七条有效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保证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不得用假冒伪劣或者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标准的原材料、零部件生产和组装产品。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