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第八条有效产品生产者应当制定或者明确采用产品质量标准。制定或者修订的企业产品质量标准应当于发布之日或者修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该标准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