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产品质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