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出厂,没收已售出部分的销货款,并可处以该批产品货值一至五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