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私自拆除被封存产品的封条或者擅自转移被封存产品的,责令公开检讨,并可处该批产品货值一至五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