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监制者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