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实行强制性产品质量认证管理的产品未经认证不得出厂、销售。

获得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的企业,应当将被认证的情况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在本市开展认证活动的机构,应当公布本机构在本市开展认证活动的相关信息,并及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