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被检查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二)进入生产经营场所、产品存放场所进行检查;(三)查阅、复制与查处违法活动有关的凭证、资料。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公务而获知的企业的商业秘密,应当负保密责任。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