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参加,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佩带执法标志。否则,企业可以拒绝检查。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