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监督检查产品质量时,根据需要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数量向受检者无偿抽取样品,检查工作完结或者留样期满后,除损耗品外,样品应当退还受检者。因失误损坏样品的,应当按照原价赔偿。对食品进行抽样检查的,抽检部门应当自行购买抽取的样品。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