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监督检查产品质量时,根据需要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数量向受检者无偿抽取样品,检查工作完结或者留样期满后,除损耗品外,样品应当退还受检者。因失误损坏样品的,应当按照原价赔偿。

对食品进行抽样检查的,抽检部门应当自行购买抽取的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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