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第十六条有效生产者、销售者接受产品质量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产品货源、存放点及其它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弄虚作假,逃避或者拒绝检查。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