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第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教唆、纵容、包庇他人从事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活动,不得为其提供场所、设施、资金或者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