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第十四条有效产品的承储、承运、装卸者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储存、运输和装卸,严格交接验收,明确质量责任。对明知属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产品不得承储、承运。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