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销售者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产品标识,以确保销售产品的质量。

销售者不能确定进货产品质量时,应当委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