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第十二条有效销售者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产品标识,以确保销售产品的质量。销售者不能确定进货产品质量时,应当委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