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第三章 安全保护区第二十六条有效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保护区进行日常巡查,及时劝阻、制止违法行为。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进入安全保护区内的建设(作业)活动现场进行巡查。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发现建设(作业)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建设(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停止建设(作业)活动并采取防范或者补救等措施。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