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有效轨道交通用地使用权实行分层登记制度,分别设立地表、地上、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内可以实施综合开发。综合开发收益应当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