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轨道交通用地使用权实行分层登记制度,分别设立地表、地上、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内可以实施综合开发。综合开发收益应当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