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规划、国土房产、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应当按照轨道交通规划做好轨道交通用地、用海的控制管理。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其用途。

建立轨道交通建设土地储备制度。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轨道交通规划和周边情况,将符合条件的用地纳入土地储备。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