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物业管理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