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应当退还业主共有财产利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委员会届满后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应当及时移交有关资料、财物和印章。不按时移交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交回;拒不移交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协助移交;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