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物业管理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