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采取具体防范措施,并及时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