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物业管理办法/第六章 物业的保修与维护第三十一条有效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续交、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