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经维修和更新、改造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最小使用单元三分之二以上且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