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新建居住小区在规划时应当将电瓶车充电设施建设纳入规划,集中或者分散布置充电桩。充电桩电气设备和线路铺设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技术标准。

老旧住宅小区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中,应当将电瓶车充电列入整治和改造范围。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