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形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经业主大会及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非战备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设施,不得影响其战时防空效能和应急避难功能。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